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

 

*报验须知


    1、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,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   (1)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;(2)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;(3)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(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);(4)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; (5)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(6)建设、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。
   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,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。


    2、建设单位申请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,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   (1)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;(2)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;(3)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(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与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同时进行的除外);(4)消防产品、设备和主要装修防火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(5)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;(6)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(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);(7)建设、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装修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。
   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,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。
   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、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,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。
   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,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,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。


    3、建筑工程(含室内装修)消防验收不合格重新申报验收的,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    (1)申请报告;(2)建筑工程或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复印件;(3)针对验收不合格意见书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相关资料。


*办理程序
    项目受理→现场验收→提出验收意见→领导审批→出具验收意见书


*办理时限

    项目受理后,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、重点工程(含高层建筑)12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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