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众聚集场所开业(使用)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

 

*受理范围

 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、使用前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:

    (1)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;
    (2)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(含50)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、宾馆、饭店;
    (3)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;
    (4)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、超市;
    (5)建筑(占地)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(四面敞开的除外);
    (6)体育场馆、会堂;
    (7)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。


*申请须知

    申请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(使用)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交的材料:
  (一)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;
  (二)场所消防设计审核、验收合格法律文件;
  (三)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
  (四)场所平面图和有关说明;
  (五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。


*办理程序

    项目受理→实地检查→提出检查意见→领导审批→出具检查意见书


*办理时限

   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拟开业、使用前6个工作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。实施许可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,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,决定是否同意开业(使用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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